【托运契约条款】

在您使用联网运通的任何服务,意味您已经参阅并同意以下条件或条款,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,并认同联网运通会依据这些条件或条款为您提供所有服务。

联网运通(以下称甲方)

兹受托运人(以下称乙方)委托,以空运/海运/陆运方式运输至目的地,双方同意遵循下列条款:


一、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因时地制定、修改本协议,或涉及的规定、规则、说明等,如本协议及组成部分有任何变更,甲方将在网站或书面刊载公告。变更会在发布后即时生效,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。如果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服务,将表示乙方接受经修订的协议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,将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。

二、乙方应依进口国当地法律诚实申报托运物品内容,如因申报不实所衍生之相关法律责任,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,严重情节并赔偿甲方相关商业损失。乙方并同意甲方开箱查验委托运送物品,以维运输安全。

三、甲方拒绝承运下列物品,乙方利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托运下列物品,对于甲方因此所衍生之损害,乙方应付赔偿之责任:

  • 爆炸性、杀伤性、易燃性、腐蚀性、毒性、酸性及放射性等危险品。
  • 妨碍风俗文化之图书、照片、碟片、雕刻品及器具。
  • 违反商标著作权之物品、货币、金银、珠宝及有价证券、IATA (国际航空协会) 限制之物品。
  • 活体动物、植物、易腐烂之物品。
  • 寄往国家所限制进口之物品。

四、乙方应针对物品性质妥善包装,如因包装不良而导致该货物运送途中短少或毁损时,甲方概不负责。

五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,于可归责甲方所造成货物毁损之赔偿方式如下。货物毁损甲方理赔金额之计算,以毁损部份需要更换时,以新换零件或组件之重量计算,每公斤赔偿乙方新台币台百元整计之,但最高金额不超过该件货物运费。

六、发生遗失、灭失、海关扣押等情形,发生原因为战争、台风、地震、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不可归责于甲方事由者,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外,其余赔偿原则如下:

  • 托运货物如系货物,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货物之价值为限,最高赔偿概以该货物实际 重量之运费价格两倍理赔。
  • 托运物品如系文件,原则予以免费补寄,如无法补寄,最高赔偿为运费两倍理赔。
  • 甲方基于本协议对乙方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,且不超过本条所规定的限额。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损失,包括利润、收入、利息及未来业务的损失,无论这些损失是特殊或是间接的,无论甲方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后知晓存在这些损失的风险。
  • 每票货物只能一次理赔,且这种索赔将作为对有关损失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。如乙方认为本协议关于赔偿的规定将不足以补偿其损失,则应由乙方自行对托寄物购买保险。对已参加投保的托寄物发生的损失,则按保险条款赔偿。对于乙方的其他损失或者间接损失,甲方不再承担责任。
  • 任何索赔必须在甲方接受快件后的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,否则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。

七、乙方委托甲方递送之货物请自行保险,双方同意若有遗失、损坏或其他托运瑕疵,将依提单及相关运输标准条款规定处理,乙方不得有扣押帐款作为抵偿或赔付之情事。

八、因非甲方作业延迟,甲方不负延迟之责任。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况:

  • 大自然因素,包括地震、龙卷风、风暴、洪水、火灾、瘟疫、雾、雪、霜冻天气或地质灾害等。
  • 人力不可抗力,发生空难事故、公敌入侵、政府当局、法律权限、暴动、罢工或其它地区性争执、民众骚乱或战争带来的危险、或由非本网站所能控制事项所致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,或地面交通系统中断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,运输工具或机器的机械故障等。
  • 任何海关、航空公司、机场或政府官员的疏忽行为,如海关退运,航班延误等。
  • 因清关手续或其它主管机关规定手续所致的延误。
  • 因货件本质或瑕疵、特性或固有缺陷,如易碎品、破损等(无论甲方是否知悉)。
  • 磁带、文件或其它存储媒体中数据的消除、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带地消除。
  • 发生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况,甲方仍会合理地协调物流尽快运送至目的地,但甲方没有义务在出现此类情况时向乙方发出通知。
  • 甲方不对运输延误承担责任的情况,如甲方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协调派送货物,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,也不构成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。

九、约定收件人到付之货件,若收件人拒绝支付运费、关税及其他产生之费用,该费用转由乙方负责支付,不得有异。

十、本契约中相关条款如有争议,以政府相关法令为准。